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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4 客票

  4.1 一般规定

  4.1.1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海航客票是海航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4.1.2 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即与海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海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购买一本客票或购买多本联程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海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不牵连至其他运输合同。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4.1.3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4.1.4 客票不得转让。

  4.1.5 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海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海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4.2 客票使用要求

  4.2.1 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4.2.2 旅客乘机时,应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

  4.2.3 持电子客票的旅客,经海航或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海航予以运输。

  4.2.4 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海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海航或非其销售代理人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4.2.5 客票每一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应列明定座舱位、乘机日期和航班,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由海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海航将按旅客的申请,根据其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定座。

  4.2.6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如购买的优惠票价客票对旅行日期有特殊规定的,应在该适用运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客票列明的全部航程。

  4.2.7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

  4.2.8 不定期客票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使用时,也需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妥座位方能使用。

  4.2.9 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海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4.2.10 在客票上,海航的名称被缩写为航空公司两字码“HU”。海航作为出票承运人时,票号的前三位为海航票证结算代码“880”。

  4.3 客票的有效期

  4.3.1 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4.3.1.1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4.3.1.2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1)客票有效期将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2)如客票变更,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4.3.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4.3.3 在客票上列明或在销售时已告知优惠票价有效期的客票,旅客应在运价有效期内完成旅行,超过运价有效期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内重新计算票价或在客票退票期限内退票。

  4.4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4.4.1除海航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海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海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海航取消航班约定经停地点,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3)海航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海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海航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海航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4.4.2 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海航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旅客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海航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7天。

  4.5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4.5.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4.5.2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否则海航不予接受承运。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以一张客票或多张连续客票销售的单一运输合同的第一航段。

  4.5.3 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如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或折返点要求开始旅行,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4.5.4 旅客支付的票价与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顺序有关,如未按顺序使用客票,海航将按旅客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政府税费。如果该金额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应当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海航将在旅客支付差额后,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客票未按顺序使用的航段将不可再使用。

  4.5.5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海航,海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

  4.6 纸质客票遗失和残损

  4.6.1 旅客的纸质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海航申请挂失。

  4.6.2 客票在申请挂失前,被冒用或冒退,海航不承担责任

  4.6.3 纸质客票申请挂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的前提下,在客票退票期限满后30天内办理自愿退票。

  4.7 行程单

  4.7.1 行程单属于民航专用电子客票发票中的一种,其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每张电子客票仅提供一张发票。

  4.7.2 纸质行程单最迟应在客票完全使用后28天内打印。

  4.7.3 如需要退票,应提供已打印的行程单才能办理。

  4.7.4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

  4.7.5 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