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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3 适用范围

  3.1 基本原则

  3.1.1 除本条第3.2、3.3及3.4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海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

  3.1.2 除政府法规及有关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依照本条件执行。

  3.1.3 除免费和优惠票价使用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

  3.1.4 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海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海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2 包机运输

  根据海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3.3 代码共享

  海航的运输总条件也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海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海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将取代海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海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行李运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延误的补偿等;

  (5)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6)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3.4 法律的优先适用

  若本条件与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