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 定义
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2.1 “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2.2 “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2.3 “海航”是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2.4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2.5 “缔约承运人”或“出票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2.6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2.7 “市场方承运人”是指其两字英文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公司。
2.8 “海航规定”是指除本条件外,海航为履行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各种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
2.9 “海航销售代理人”是指经海航授权并代表海航,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海航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2.10 “海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海航授权并代表海航,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2.11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外,依据客票等运输凭证载明且经海航同意在飞机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2.12 “儿童”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2.13 “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五周岁(含)但未满十二周岁,且无十八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旅客陪伴乘机的儿童。
2.14 “婴儿”是指旅行开始之日满十四天(出生次日开始计算),但年龄未满两周岁的人。
2.15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开始计算。
2.16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进行的飞行。
2.17 “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2.18 “代码共享航班”是指一家承运人通过协议约定,允许另一家或多家承运人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航班。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实际执行航班运营的一方称为实际承运人,另一方称为市场方承运人。
2.19 “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销售或认可,作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初步证据的凭证,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2.20 “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2.21 “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2.22 “乘机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航空公司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2.23 “旅客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2.24 “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连续票号为旅客填开的,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2.25 “联程客票”是指列有联程航班的客票。
2.26 “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2.27 “不定期客票”是指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2.28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是指海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提供给旅客作为其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2.29 “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2.30 “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31 “普通票价”是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适用的最高成人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适当比率付费的儿童票价和婴儿票价。
2.32 “优惠票价”是指不属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其他票价。
2.33 “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2.34 “定座”是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2.35 “舱位等级”是指按照飞机客舱布局划分的服务等级,包括公务舱、经济舱。
2.36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2.37 “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2.38 “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2.39“海航原因”是指海航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2.40 “非海航原因”是指与海航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2.41 “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2.42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2.43 “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2.44 “航班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2.45 “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2.46 “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调整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或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2.47 “航班提前”是指调整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况。
2.48 “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2.49 “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2.50 “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2.51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按各机场或海航下发的规定执行。
2.52 “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2.53 “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2.54 “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2.55 “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2.56 “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2.57 “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占座行李等。
2.58 “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2.59 “行李牌识别联”是指海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2.60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2.61 “损失”是指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2.6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洪水等)、政府行为(政府干预、禁令等)、社会事件(动乱、罢工、流行传染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