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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3 适用范围

  3.1 基本原则

  3.1.1 除本条第3.2款、第3.3款和第3.4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大新华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3.1.2 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3.1.3 在本条件中如含有与大新华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大新华航空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2 包机运输

  根据大新华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大新华航空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3.3 代码共享

  大新华航空的运输总条件也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大新华航空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和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大新华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将取代大新华航空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大新华航空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方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行李运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延误的补偿等;

  (5)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6)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3.4 法律的优先适用

  在本条件中如果与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