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11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1.1 拒绝运输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海航根据合理判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已持有客票的旅客及其行李。
11.1.1 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命令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11.1.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因安全检查拒绝放行或行李未经安全检查的旅客。
11.1.3 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11.1.4 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11.1.5 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
11.1.6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海航的规定。
11.1.7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海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11.1.8 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海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11.1.9 旅客出示的客票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11.1.10 特殊旅客数量超过航班最大可运输数量。
11.1.11 特殊旅客或特殊行李的申请材料、托运行李包装不符合海航规定。
11.1.12依据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
11.2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11.2.1 旅客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航会按规定及时出具拒载证明,旅客可在海南航空APP、海南航空微信公众号、海南航空微信小程序自行下载《未成行旅客、行李证明书》。
11.2.2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海航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属本章节11.1.5、11.1.10、11.1.11条款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办理。
(2)属本章节第11.1.4、11.1.8、11.1.9条款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除上述(1)、(2)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拒绝运输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1.3 限制运输
11.3.1 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32周(含)-36周(不含)的孕妇、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海航规定的条件下,经海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11.3.2 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海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11.3.3 海航遵照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11.3.4 海航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11.3.5 旅客可登录海航官网(www.hnair.com)阅读特殊旅客具体运输及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