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17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7.1 一般规定
17.1.1 旅客因在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17.1.2 海航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海航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17.1.3 海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2 旅客人身伤亡
17.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海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按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但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促成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海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7.2.2 由于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其它损失,海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7.3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海航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海航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海航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3.2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海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海航不承担责任。
17.3.3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海航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但不应超过海航承担的行李赔偿限额。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海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海航对旅客手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海航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4 旅客的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的重量只能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7.3.5 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海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海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7.3.6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其发生丢失或损坏,海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7 在联程运输中,海航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3.8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海航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17.4 航班延误
17.4.1 因海航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海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4.2 由于非海航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海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17.4.3 海航为了避免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7.5 其他规定
17.5.1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海航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海航的责任。
17.5.2 本条件任何有关海航责任的免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海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海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海航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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