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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12 行李运输

  12.1 行李分类

  海航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2.2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将下列物品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海航将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12.2.1 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军用枪、公务用枪、民用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以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等。

  12.2.2 危险物品,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对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主要包括:

  (1)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含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含液氧装置)、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3)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4)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5)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6)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8)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9)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10)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11)其他隐含一种或多种危险品的物品。

  12.2.3 管制器具,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管制刀具、军警械具以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开或是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弩。

  12.2.4 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锂含量超过8克或额定能量超过 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12.2.5 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禁止携带(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运输规则》2.3.2.6款规定的保密型设备除外)。

  12.2.6 携带诸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装置。

  12.2.7 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

  12.2.8 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12.2.9 诸如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如泰瑟枪Tasers)。

  12.2.10 任何种类的火柴(包括摩擦火柴、安全火柴)以及打火机(包括打火机燃料)和锂电池驱动的打火机。

  12.2.11 小型锂电池平衡车(如同类型的:独轮车、代步车、体感车等)及相关配件。

  12.2.12 自加热即食食品,如自热米饭(含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12.2.13 三星Galaxy Note7设备。

  12.2.14 雪崩救援背包。

  12.2.15 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不能作为行李运输。按照本文件宠物运输规定办理的除外。

  12.2.16 海航考虑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包装、重量、体积、尺寸、形状、性质,以及考虑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等。

  12.2.17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12.3 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海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1)重要文件和资料;

  (2)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

  (3)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4)古玩字画;

  (5)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6)样品;

  (7)电子数码产品;

  (8)旅行证件、医疗证明、X光片;

  (9)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

  (10)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海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手提行李,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

  12.4 限制运输的物品

  12.4.1 海航对下列常见的物品有严格的体积重量限制、数量限制、形状及内容性质、包装方式、运输方式或证明文件等要求,只有在符合海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

  (2)部分运动枪支和弹药;

  (3)宠物、服务犬(导盲犬、助听犬和辅助犬等);

  (4)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6)含有酒精的饮料;

  (7)用于鲜活易腐保鲜的干冰;

  (8)液态物品,如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药品、化妆品等。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9)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包含锂电池、镍氢电池及各类型干电池)、充电宝及移动电源制品;

  (10)锂含量超过2克但不超过8克或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的锂电池、充电宝;

  (11)供个人使用的含汞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12)政府气象局或相关官方机构人员携带的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

  (13)管制刀具以外的锐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铣刀、镰刀、演出用刀、剑、戟、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

  12.4.2 限制运输物品详细规则,请登录海航官方网站(www.hnair.com)或通过海航热线95339咨询。

  12.5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2.5.1 托运行李

  12.5.1.1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拴挂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

  (6)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7)坚硬材质外包装各棱角及不规则、不平整或有尖锐突起的包装表面须进行软化处理,软包垫衬材料(例如:泡沫、海绵、麻布、硬纸板、气泡膜等)原则上须起到避免剐蹭的防护作用。

  12.5.1.2 每件托运行李重量不得小于2公斤、不得超过50公斤,长、宽、高三边之和须大于或等于5×15×20cm且小于或等于40×60×100cm。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建议旅客联系海航货运部门办理。

  12.5.2 非托运行李

  12.5.2.1 携带入客舱的行李要妥善安放在旅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

  12.5.2.2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所携带进入客舱的手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超过7公斤。持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手提行李;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一件手提行李。每件手提行李的体积不得超过20厘米×40厘米×55厘米。除此之外,每位旅客还可以免费携带能放置在前排座椅下方的包装完好、牢固、避免散落的少量零星小件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海南航空有权拒绝超规行李上机,超规行李临时办理转托运手续可能无法与旅客同机到达,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一切损失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12.5.2.3 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液态或流质食物,必须通过安全检查)、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推车等类似设备用品,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等设备用品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2.5.2.4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便携式制氧机及其他呼吸辅助设备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免费托运。

  12.5.2.5 如旅客行李不适合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例如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第12.5.2.2条款规定,旅客应提前通知海航,在获得海航同意后方可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按照客舱占座行李收费。

  12.6 免费行李额及超限行李费

  12.6.1 免费行李额

  12.6.1.1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1)除另有规定外,托运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不占座婴儿客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每个不占座婴儿可免费托运折叠式婴儿手推车一辆;

  (2)手提行李:公务舱的旅客限于携带两件,每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经济舱旅客只能携带一件,总重量不超过7公斤;

  (3)海航优惠运价或产品的免费行李额可能与上述标准不一致,具体标准在海航官网(www.hnair.com)公告并在购票时告知,旅客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优惠运价或产品。

  12.6.1.2 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该航段票价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12.6.1.3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12.6.1.4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12.6.1.5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照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12.6.1.6 构成国际中转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国际中转非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为旅客国内段客票票面上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12.6.1.7 特殊旅客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所占座位的免费行李额之和。

  12.6.1.8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手提行李占座的客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12.6.1.9 金鹏贵宾会员旅客在享受客票对应正常免费托运行李额的同时,额外增加免费托运行李额如下:白金卡、金卡会员可享受额外30KG免费托运行李,银卡会员可享受额外20KG免费托运行李。

  12.6.1.10 包机航线的免费行李额按包机协议确定。

  12.6.2 超限行李费

  12.6.2.1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限行李,应当支付超限行李费。

  12.6.2.2 收取超限行李费,应填开超限行李票。

  12.6.2.3 超限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超限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全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2.6.2.4 如海航优惠产品的超限行李收费标准与上述标准不一致,具体收费标准以航司产品业务规定为准。

  12.7 行李声明价值

  12.7.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12.7.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海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海航有权不按照声明价值的行李进行运输。

  12.7.3 海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12.7.1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2.7.4 对于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若同时满足海航其它收费规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不与声明价值附加费合并计算。

  12.7.5 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12.7.6 旅客非托运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

  12.8 行李的收运

  12.8.1 拒绝运输权

  12.8.1.1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海航将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12.8.1.2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运行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海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海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2.8.1.3行李应按照海航的要求适当包装,否则海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2.8.2 检查权

  海航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的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本身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射线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发现其不遵守海航规定要求,海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损坏,或X射线或扫描给旅客行李造成损坏,海航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海航的过失造成的。

  12.8.3 收运要求

  12.8.3.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

  12.8.3.2 海航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若旅客要求提前托运,可事先约定。

  12.8.3.3 海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贴在登机牌主联背面。团体旅客交运的行李可合并计算,其识别联贴在团体负责人登机牌主联背面。

  12.8.3.4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应分别称重,计算重量,行李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

  12.8.3.5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海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海航相应的运输责任。

  12.8.3.6 海航只承运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拒绝承运旅客帮他人托运的行李。因安保原因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必须从飞机上卸下。

  12.8.3.7 海航禁止在登机口办理行李托运(婴儿车、特殊旅客助残设备除外)。如在登机口发现不符合规定限额的手提行李,可能无法与旅客同航班运输。

  12.8.4 行李载运

  12.8.4.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海航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12.8.4.2 旅客的超限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海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超限行李。

  12.8.5 宠物运输

  12.8.5.1 宠物是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其它观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宠物运输范围,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12.8.5.2 旅客携带的宠物,一般情况下装在货舱内运输;国内航班上,如符合特定条件时,可申请带入客舱(因公务舱座椅下方空间有限,仅限国内航班经济舱)。

  12.8.5.3 旅客申请运输宠物应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通过海航直属售票处或海航授权的售票代理人预约,并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单据上需盖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以及宠物疫苗注射证明。经海航同意后方可托运。海航不提供宠物中转联程一站式运输服务。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一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

  12.8.5.4 旅客应在乘机当日自行携带宠物及其宠物托运箱以及2份《宠物运输协议书》和其他证明文件于航班起飞前2小时到达机场海航所属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12.8.5.5 装运宠物的容器及其包装要求应符合海航宠物运输相关规定,如旅客不能或不愿意按照海航规定完善运输宠物容器及包装,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12.8.5.6 经海航判断,因宠物数量、品种、年龄、健康状况、运输证明文件、机型限制、宠物箱、运输途中任何航点的温度、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限制等不符合海航宠物运输规定的,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12.8.5.7 装运宠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牢固且性能良好的专用航空宠物托运箱,能防止宠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宠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2)能保证宠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宠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12.8.5.8 托运类的宠物重量、托运宠物箱及携带食物的总重量,均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超限行李单独收费,其超限行李费每千克收费标准为单程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全票价)的1.5%。带入客舱的宠物统一收取1399元人民币/航程。

  12.8.5.9 宠物托运(含宠物和宠物箱)声明价值办理须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宠物的发票等)表明宠物及宠物箱的实际价值超过100元/kg,每位旅客每次托运的宠物及宠物箱的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民币,并且应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按照旅客声明的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限额部分价值的5‰收取。若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海航有权拒绝对宠物进行运输。携带进入客舱的宠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受理申明价值的办理。

  12.8.5.10 除海航原因外,在运输中出现的宠物患病、受伤和死亡,海航不承担责任。

  12.8.5.11 服务犬(导盲犬、助听犬、辅助犬等)的运输,按照海航现行相关运输规定为准。

  12.8.6 占座行李、贵重物品和外交信袋运输的特殊规定

  12.8.6.1 占座行李

  (1)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在取得海航同意后方可运输。占座行李没有免费行李额;

  (2)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体积不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占座乐器体积不超过30厘米×50厘米×145厘米,其包装要适当。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由海航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3)占座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票价实行见舱销售;

  (4)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旅客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12.8.6.2 贵重行李,除按照本条件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外,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12.8.6.1条款的规定办理。

  12.8.6.3 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海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海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规定收取超限行李费;

  (3)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海航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占座外交信袋的票价均实行见舱销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5)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12.8.7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海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海航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8.8 行李退运

  12.8.8.1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超限行李费。

  12.8.8.2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若时间允许,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12.8.8.3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12.8.8.4 由于海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海航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超限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安排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应办理行李退运,退还已收超限行李费和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12.9 行李交付

  12.9.1 行李交付

  12.9.1.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12.9.1.2 海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12.9.1.3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海航应及时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海航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旅客协商解决方案。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12.9.1.4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12.9.1.5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海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海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海航不承担责任。

  12.9.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表明旅客已遗弃该行李,海航可作为无法交付行李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海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2.9.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2.9.3.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海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12.9.3.2 因海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将给予旅客一次性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金额为:公务舱旅客人民币500元/每晚,经济舱旅客人民币100元/每晚,最多不超过两晚。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12.9.4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12.9.4.1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12.9.4.2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旅客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海航书面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破损或污损行李应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海航或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

  12.9.4.3 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登机牌或行程单(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行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超限行李票旅客联(或复印件)等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