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
海南航空网站海南航空航意险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
保障计划名称 | 保险条款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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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 《百年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百年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 260万元人民币 | 当次航班 | 30元/份 |
营运飞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50万元人民币(免赔额为10000元,报销比例为100%) |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百年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报备文号:百保发[2018]299号)
《百年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报备文号:百保发[2018]299号)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2.承保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大连、苏州、重庆有分支机构。全国服务电话为:95542。非以上地区请拨打0411-95542。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投保年龄:凡年满2周岁以上(无年龄上限)身体健康,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同一被保险人同一航班限投一份。
7.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查询保单详情可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下载。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42或0411-95542
12.除外责任
12.1营运飞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1.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2.1.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12.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1.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1.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12.1.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
12.1.8、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
12.1.9、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发生上述第 12.1.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未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2.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未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对于未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12.2营运飞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责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2.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2.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12.2.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12.2.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2.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12.2.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12.2.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2.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2.2.11、脊椎间盘突出症;
12.2.12、被保险人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2.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
12.2.14、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
12.2.15、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
13.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海南航空官方网站,在订购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
1)网站渠道变更航班:在海航网站订单详情中,对购保客票申请自愿航班变更,变更成功后保险将变更到新航班;如果您在官网不正常航班自助改期变更航班,请拨打海航客服电话,我们将协助您联系保险公司变更保障航班;
2)线下渠道变更航班:如果您选择了海航服务热线、售票处等线下渠道变更航班,保险将无法同步变更,请航班起飞前拨打海航客服电话申请保险退保。本保险产品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保险变更及保全。
4、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如您办理机票改签,签转到海航之外其它公司航班,本保险将无法同步变更,请拨打海航客服电话进行保险变更。
5、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自愿在海南航空官网订单详情页申请单独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6、如何办理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如果您自愿退保,请登录海南航空官网访问订单详情页面,提交单独退保申请,并同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退回至海航,如符合退保条件,海航将于办理退保后向旅客重新开具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果您退票,保险将同步退还。同时,退保成功后,保费款项将自动退还至您支付机票款的银行账户中。
7、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7.1.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除外;
(5)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件;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1.2、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标准》所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除外;
(5)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件;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1.3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1.4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疗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除外;
(5)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的,需提供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件;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及费用报销单位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7.2.1、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2.2、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四、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 |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1、22、23层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 | 95542或041195542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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