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客票变更
第三十五条 非自愿变更
由于本条件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原因之一者,海航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海航后续航班;
( 二)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海航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票款、逾重行李费、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三十六条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海航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海航的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
第三十七条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海航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海航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