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生效与修改

第一百条  本条件自2009年3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海航2005年2月1日制定施行的<<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一条  海航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海航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海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