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行政手续
第九十三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海航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九十四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海航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自理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海航不承担责任。